我们经常说的办理中国香港公司公证文件,其实就是为了证实中国香港公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中国香港公司来说,接触到的公证手续,当属以中国香港公司回内地投资时需要递交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中国香港公司资料合法性公证文件。那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呢?通常,内地法律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中国香港)。而委托公证人制度,即中国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时,所需公证书须由**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由于中国香港与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因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中国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中国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实践中中国香港公司需要其实体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
2、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公司在中国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其次,关于公**定代表人,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制作;
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
另外,根据中国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中国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中国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